鲁丽新闻

诚信315|消费者权益日

发布日期:2020-03-16 10:10:45

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
       选择这样一天作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,也是为了扩大宣传,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,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。
消费者有哪些权益
       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       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,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:(1) 安全保障权,(2) 知悉真情权,(3) 自主选择权,(4) 公平交易权,(5)依法求偿权,(6)求教获知权,(7)依法结社权,(8)维护尊严权,(9)监督批评权。

       “人无信不立,企无信难存”。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,企业拥有诚信,标志着企业的成熟与发展。鲁丽集团恪尽职守,踏实进取,30载铿锵发展,与一代代鲁丽人共同见证了企业的繁荣与壮大。  
       在“3•15”消费者维权之日,鲁丽集团通过开展维权活动,树立公司诚信、健康形象,增强消费者对公司的信心,永远做让消费者满意的诚信企业。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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